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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李煉振6年前酒後持刀殺妻子16刀致死,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8年徒刑,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判8年,李和檢方未上訴而定讞;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確定判決未審酌李與死者家屬和解,量刑不妥適提非常上訴,最高法院改判李7年6月徒刑,監護3年。
李是內湖都市計畫改建戶,平日靠收租金維生,多年前和顏姓女子結婚,兩人未生育孩子,但顏和前夫育有一名女兒。判決指出,李2016年11月凌晨和妻子在家中喝酒,酒後雙方起爭執,他拿水果刀朝妻子頸部和身體猛刺16刀,刀傷深及頸椎,割斷妻子氣管,送醫後仍因出血性休克不治。
李訊時供稱完全不記得案發過程,一審判8年徒刑,二審則認為他不得減刑,改判14年徒刑,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;高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,判李8年徒刑,李與檢方皆未上訴而定讞。
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指出,李2018年5月30日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,賠償死者母親294萬餘元、死者女兒208萬餘元,取得告訴人諒解,且李的辯護人在更一審也提出和解書請求從輕量刑,被害人家屬也到庭陳述李已經有賠償,但更一審未加以審酌、說明理由,仍引用一審判決理由稱,被告犯後未完全坦認犯行,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」等語,有證據調查未盡、理由不備及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法。
最高法院認為,更一審未在判決理由中加以說明、審酌和解賠償等情事,已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,且更一審判決理由也與卷內和解書所載不符,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,因此撤銷改判7年6月徒刑,監護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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